近日,一起涉及微信紅包與轉賬的借款糾紛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法院明確區分了微信紅包與轉賬的性質,認定紅包屬于贈與行為,無需返還,而轉賬則被視為借款,需要償還。這一判決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也引發了社會對于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的廣泛關注。
據報道,劉女士訴稱,2019年其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后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根據我國民間的傳統習俗,紅包通常被視為一種自愿的贈與行為,寓意著祝福和好運。在微信紅包的設置中,也明確了紅包金額的上限為200元,這一限制進一步強化了紅包作為贈與行為的特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認定劉某通過微信紅包支付給周某的款項屬于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轉賬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如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其需要提交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無論是普通朋友間或是戀人之間,對于大額款項往來,雙方應該盡可能通過各種形式明確款項性質,以免后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這一判決也提醒廣大用戶,在使用微信支付時,要注意區分紅包和轉賬的性質。對于確實屬于贈與行為的款項,可以通過紅包形式進行支付;而對于需要償還的借款等經濟往來,則應該選擇轉賬方式進行支付,并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在出現糾紛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