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藥店中,一位帶著小孩的女士與藥店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執。女士原本想購買一盒治療感冒的口服液,但藥店工作人員卻給她推薦了一款價格高達168元的藥品,并且還搭配了另外一款藥品,總價為226元。
女士付款后,在門口使用手機搜索價格,發現同款168元的藥品在網上售藥平臺上的定價僅為59元,比實體店便宜109元。因此,女士迅速返回藥店并要求退貨退款,最終以退貨退款方式解決了這場爭議。
近年來,網上的藥比實體藥店便宜很多,而藥師搭售藥品導致消費者購藥成本大幅提高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藥店為了獲得更多利潤和毛利率,“擦邊”銷售其不具備資質售賣的處方藥物。
根據價格法規定,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外,其他藥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因此,藥店有權自行決定銷售價格。但自行定價也要根據市場供需關系,合理確定價格范圍。如果藥店惡意抬高物價,賺取暴利,那就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和價格法的相關規定。
實體藥店與線上售藥的運營成本存在顯著差異。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實體藥店通常會選擇人流量較大的地段,并雇傭具備藥品知識的專業工作人員。這不僅增加了店鋪的租金成本,人工成本也隨之攀升。相較之下,線上售藥平臺無需承擔這些高昂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