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一法院對一起哺乳期女教師被違規調崗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審理。涉案教師謝某在產假結束后向學校申請返崗,但學校卻以其無教師崗位為由,將其調至校園門衛及清潔工崗位。面對這一不合理安排,謝某堅決表示拒絕,然而學校竟因此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經過法院審理,認定學校的行為構成違法解約。
據了解,謝某于2014年加入某小學擔任教師一職。2020年底,她因生產需要向學校申請了產假及哺乳假。然而,當她產假結束后申請返崗時,學校卻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強行將其調至與教學工作無關的門衛和清潔工崗位。面對這一無理要求,謝某堅決表示不同意,因此自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她并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該小學向謝某發出了《<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明確表示合同到期后將不再續簽。對此,謝某通過勞動仲裁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拖欠的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謝某的哺乳假應于2021年9月7日結束,而學校卻在她的哺乳期內,即2021年7月10日,終止了與她的勞動關系。這一行為顯然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因此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法院判決該小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謝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共計58381.35元,并支付拖欠的工資5165.5元。
這起案件再次引發了社會對女性孕產期職場歧視問題的關注。在現實中,類似的情況并不罕見。有的女性員工因孕吐請假被單位認定為曠工并解除勞動合同;有的孕期女職工因出勤時間不足被單位以曠工為由辭退;還有的職工在孕期內被要求從事不適宜的工作,如夜班或外派出差,一旦不服從便面臨被辭退的風險。這些管理手段實際上是對女性職工的打壓和歧視,嚴重侵犯了她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