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名七旬老人,一生未婚無子女,無親生手足,在離世后呢,留下了大筆遺產。姑姑,表弟,堂妹平時都有去幫忙照顧,所以在老人離世后,都覺得自己應該多分財產。
三方爭執不下,于是堂妹將兩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老伯自身經濟能力好,無需三人提供經濟支持,因而不存在供養關系、雖然老伯身患癌癥,但是恢復較好,一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在居委會和護工的幫助下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三個親戚均屬于一般親朋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撫養較多的程度,所以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但親戚各執一詞,姑姑說:他的喪葬是我張羅的,平時我給他的心理關懷最多,我是長輩,理應繼承全部遺產。
表弟說:他重病期間我經常帶東西去看望他,陪他聊天、陪他看病,也護理過,理應我繼承遺產。
堂妹不甘示弱:我離他最近,遠親不如近鄰,況且我還是他沒出五服的堂妹子,經常給與他照顧和幫忙,不應該獲取遺產嗎?
最后,張老伯遺產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他又非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所以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婚姻法還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進行了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