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黃女士投訴稱,自己價值115萬元的奢侈品在申通快遞網點浸水損毀,經過一年多的溝通聯系,此事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去年7月29日,她通過申通寄遞一批名牌箱包服飾,當時裝了9個包裹,對應9個訂單號,快遞費用共計1500多元。
但因為海南臺風暴雨,導致存放在快遞網點的快件受損,大批物品損壞,損失50多萬元。
出現問題后,雙方商定先運至當地洗衣店清洗搶修,這批物品中有不少真絲衣物、領帶、名牌包等,出現了明顯損壞,部分衣物可以修補,但也有一些衣物難以挽救。為了補救這些衣物,清洗費就需要2萬多元。
申通方面表示,由于沒有價保,愿意每件快遞賠償3000元,而黃女士表示可以接受的最低賠償是10萬元。雙方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
后續申通表示可支付清洗費,也被黃女士拒絕。一年多來,雙方一直協商賠償,但協商金額一直未能達成一致,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物品損壞,究竟是誰的責任?
實際上,這類問題在近段時間頻頻被曝光。前幾日,“順豐寄丟一部價值1.1萬元手機卻只愿賠付1000元”的消息引發熱議;更早之前還有“12箱快遞被順豐送進垃圾場,快遞公司卻只愿賠償2000元”的消息沖上熱搜。
從這些糾紛案例可以看出,消費者對這類賠償問題爭議較大,但受限于快遞公司制定的契約條例。比如即便做了保價,最終也不會按照保價的價值進行賠付,消費者維權的難度也很大。類似寄遞物品損毀或丟失的案例,有的需要幾個月甚至更久的時間來解決。
對此,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稱,快遞公司會制定賠償的規則,但有時候它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規避企業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實際上這樣的條款就涉嫌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也就是霸王條款。
而對于黃女士的案例,陳音江認為,《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