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某重點工程項目計劃于2018年9月8日開工,招標人擬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項目施工招標,并委托某具有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了招標文件,文件中允許聯合體投標。招標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招標人規定1月20-25日為招標文件發售時間。2月16日下午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自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算起總計60天。
事件2:2月10日招標人書面通知各投標人:刪除該項目所有房間精裝修的內容,代之以水泥砂漿地面、抹灰墻及抹灰天棚,投標文件可順延至21日提交。
事件3:投標人A、B組織了聯合體,資格預審通過后,為提高中標概率,在編制投標時又邀請了比A、B企業資質高一級的企業C共同組織聯合體。
事件4:評標委員會于4月29日提出了書面評標報告:E、F企業分列綜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沒有經過公示,4月30日招標人向E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5月2日E企業收到中標通知書,雙方于6月1日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工期為2年。6月15日,招標人向其他未中標企業退回了投標保證金。
雙方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 )及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單價合同方式,承包商包工包料。其中專用條款的部分條款約定如下:
1.開工前7天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簽約合同價( 扣除暫列金額 )的8%作為材料預付款。
2.開工后的第21天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當年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40%。
3.工程進度款按月結算,發包方按每次承包方應得工程款的50%計。
問題:
1.該項目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嗎?招標控制價應根據哪些依據編制與復核?如投標人認為招標控制價編制過低,應在什么時間內向何機構提出投訴?
2.請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3.事件2中招標人做法妥否?說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標人做法妥否?說明理由。
5.請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6.該合同條款有哪些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問題1:
1. 因為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所以該項目必須編制。
2.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與復核:
( 1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 )和相應專業計量規范;
(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 4 )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 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 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時,參照市場價;
( 8 )其他的相關資料。
3.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問題2:
投標有效期自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算起總計60天的做法不妥當,按照有關規定:投標有效期應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問題3:
時間不妥。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問題4:
不妥。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問題5:
事件4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1. 未公示,4月30日招標人向E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的做法不妥。因為按有關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處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 合同簽訂的日期違規。按有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即招標人必須在5月30日前與中標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3. 6月15日,招標人向其他未中標企業退回了投標保證金的做法不妥。因為按有關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問題6:
1. 預付款的約定不妥。因為:按清單規定,承包商包工包料的工程預付款原則上不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于30%。而且應約定起扣方式、起扣額度及時間。
2.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約定不妥。因為:按現行清單計價規范規定,開工后的28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不低于當年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
3. 進度款的約定支付不妥。因為:工程進度款按期中結算時,應不低于60%的總額,不高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