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人員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是什么呢?相信很多人都有這個疑問,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都是受到人民法院采取的懲戒措施的有關責任人員,他們的區別有:
1、限制對象不同。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包括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失信被執行人的執行名單里只有被執行人本人。
2、執行條件不同。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會被納入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具有其他六項情形之一的,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成年人除外。
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的不一定是失信被執行人,但失信被執行人必定也是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
3、限制內容不同。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不得有九項高消費行為,如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等進行通報,使其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選人用人等方面受到相關的信用懲戒,即“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4、執行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是到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為止。失信被執行期間,若是因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義務而被納入名單的,期限應該是到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為止;若是因為其他原因被納入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還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
5、使用文書不同。限制高消費用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用決定書。
以上就是關于限制消費人員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的回答了,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