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失業還可以領失業金嗎?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二次失業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 。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期間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
此外,如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再次失業,則可以繼續領取上次沒領完的失業保險金 。但總計不能超過24個月。詳情可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
什么是失業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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