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是自己主動辭職或選擇離職。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即失業人員需要在相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并表達出積極尋找工作的意愿。
部分地區可能還有額外的條件,如具有所在市的城鎮常住戶口等。具體條件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以獲取準確信息。
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來說,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具體來說,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可能會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進行調整。例如: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可能會相對較低。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標準可能會略有提高。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發放標準可能會更高。
然而,這些具體的發放標準會因地區和具體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因此,為了獲取最準確的信息,建議直接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