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千克等于2斤,1斤等于500克,所以15千克就等于30斤。千克最初的定義和長度單位有關,1791年規定:1立方分米的純水在4℃時的質量,并用鉑銥合金制成原器,保存在巴黎,后稱國際千克原器。
1795年4月7日,克在法國被規定為相等于“容量相等于邊長為百分之一米的立方體的水于冰熔溫度時的絕對重量”。由于商貿一般涉及的質量遠比一克大,又由于以水為標準的質量既不方便又不穩定,所以為了商業法規必需制造出質量水定義的實化儀。
于是,人們制造了一個臨時的質量標準:一塊金屬人工制品,質量為克的一千倍—千克。1901年第3屆國際計量大會規定:千克是質量,而非重量的單位,等于國際千克原器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