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務員是指機關與擬聘人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任命的公務員。
從“身份”來看,聘任制公務員在職期間,是可以占用事業單位的編制名額,但是是不納入編制的。
其特點是合同管理、平等協商、任期明確。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實行聘任制的是機關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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