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完畢,不得轉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司的有關規定,確定有使用權的資產是否減值,對確定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使用權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第二條、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使用權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使用權資產減值如何做會計分錄?
(1)使用權資產發生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按應減記的金額)。
(2)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3)承租人應當按照扣除減值損失之后的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后續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