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殘疾證人員系統不會自動減稅或免稅,并通過填寫減稅或免稅項目的詳細信息生成減稅信息。持有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有效證件的殘疾人,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殘疾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北京財稅[2006]947號):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寡老人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個人所得稅50%。
2、獨立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3、個體工商戶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需要雇傭從業人員從事生產、經營,從業人員中殘疾人比例超過30%的,按照應納稅額100%減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