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據2005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其中二十七條從六個方面對學生退學的范疇作了規定,第一項就是“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修學)未完成學業的”。同時在第六十一條到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學生有相應申訴的機會和渠道。由于部門規章也具有法律效力,毫無疑問,讓學業成績不符合學校要求的學生退學,高校擁有這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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