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懸掛統一樣式的實習標志。實習標志是一種新手上路起路提醒他人的標記。
實習標志的主色為黃色,配色為橘紅色。用來提醒其他駕駛人,得到其他車輛行駛人、交警的理解與關照。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