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即駕駛證正本“初次領證日期”之日起的12個月內;實習期被延長的,“初次領證日期”之日起的24個月為實習期。
根據“123號令”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陪同的駕駛人應乘坐在副駕駛位置,對實習駕駛人進行指導。無駕駛員陪同或陪同駕駛員不符合要求的,將被處200元罰款。在實習期結束后,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上高速時不再受上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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