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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藥店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其中包括人員、房屋、設施和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在人員方面,藥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如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此外,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和營業員等工作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學歷或技術職稱。關于房屋要求,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不應低于10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中型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此外,營業場所、倉庫與辦公、生活區域應分開或分隔。在設施方面,藥店應配備與經營藥品品種相適應的設施。若經營特殊管理藥品,還應配備能安全儲存特殊管理藥品的專用設施。制度方面,藥店應建立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制,以及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此外,還應制定有關首營企業、首營品種審核、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拆零藥品管理、特殊管理藥品購進儲存銷售、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質量信息管理、服務質量管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等規定。在辦理藥品零售企業時,首先需要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擬經營藥品的范圍,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者完成籌建后,需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現場驗收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在收到現場驗收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