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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店營業場所要求:小型藥店不得少于40平方米,中型藥店不得少于50平方米,大型藥店不得少于100平方米。2. 藥店設備要求:需要有保證藥品儲存質量的空調、冷藏柜、溫度計、柜臺、貨架和地架。3. 人員要求:必須有質量管理人和能夠審核處方的執業藥師。4.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程序:首先,申辦人應向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藥監局在30個工作日內審批是否同意籌建。申辦人籌建完成后,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5. 后續手續: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然后憑上述兩證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6. 稅收差別:在高新技術開發區開藥店的條件和程序與其它地區基本相同,只是在稅收上可能有所差別。7. 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認證: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在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8. GSP認證程序:市藥監局應在收到認證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移送到省級藥監局。省級藥監局在收到申請3個月內,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藥品零售企業進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