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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位工作了十年的老員工而言,如果他選擇主動離職,通常情況下是不會獲得任何補償的。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果公司嚴重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導致員工依法決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則可能需要向員工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按照法律規定,每滿一年工作年限,公司應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司需要在以下情況下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依據法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照法律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照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照法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針對一位十年老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我們需要具體分析公司是否存在嚴重侵權行為,以此來確定是否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并據此判斷是否有權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