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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緣無故單方面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單方決定降低工資違反了法律規定。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工資,或者以不勝任工作為由進行調崗,用人單位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并取得書面同意。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能單方決定降薪。如果勞動者不同意降薪,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執行,否則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克扣的工資。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 用人單位應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且這種“工作任務”應當是可以量化并考核的。2. 調整后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3. 如果勞動者不勝任新崗位,用人單位還應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此外,企業根據效益情況對工資進行普遍調整時,如果調高工資,通常不會發生糾紛,被認為是合法的。但如果降低工資,企業必須符合勞動法規的規定,履行協商程序,并通知員工,同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否則,這種工資調整是沒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