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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簽訂了無限期合同,如果被辭退,勞動者仍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7條進一步明確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基于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對于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標準按三倍計算,但支付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所指的月工資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