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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的電動葫蘆,如果其額定起重量為3噸,根據質檢總局在2014年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這類設備屬于起重機械的范疇。2. 舊版的《特種設備目錄》將額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噸,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機以及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列為特種設備。3. 然而,新版《特種設備目錄》對起重機械的定義進行了調整,將額定起重量要求提高至3噸(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等于40噸·米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于或等于300噸/小時的裝卸橋),并新增了層數大于或等于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作為特種設備的分類。4. 這一變化意味著,2015年的3噸電動葫蘆在2014年的規定下需要報檢,但在新規定下可能不再被視為特種設備,除非它符合其他新增的分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