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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庭前調解是在開庭前進行的一種調解程序,旨在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避免正式審判的繁瑣和成本。2. 在庭前調解成功并簽署調解書后,若對方不履行調解書中規定的義務,你有權采取以下措施。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如果你申請法院執行調解書,法院應當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4. 根據法律規定,在庭前和解的情況下,執行員需將和解情況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5. 若和解協議達成后,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協議約定,另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期間的中止、中斷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7. 在法定期限內,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可以在限期內申請法院執行原判決書。8. 調解協議一旦簽署,通常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能隨意反悔。調解協議在雙方簽字后即刻生效。9. 關于和解協議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可以反悔,此時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若調解不成,則應及時進行判決。10.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原告不能反悔,法院應當及時制作并送達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雙方應當履行。11.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指出,調解協議在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即生效,即使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調解協議依然有效。12. 本指南旨在提供信息幫助,若你遇到其他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