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不育的人可以領養孩子,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要領養孩子,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領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年滿三十周歲。如果領養人無配偶且想要收養異性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還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其次,領養孩子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這包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領養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材料,如領養人的身份證明以及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會對這些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領養條件的,會辦理領養登記,從登記之日起,領養關系即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不孕不育并不影響個人撫養孩子的意愿和能力,但如果不孕不育是由于某些可治愈的疾病引起的,例如多囊卵巢綜合征等,建議先考慮治療以恢復生育能力,之后再決定是否領養。
總的來說,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不孕不育的人是有資格領養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