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或者構成事實的不正確認識。由于違法性認識錯誤(禁止錯誤)涉及責任是否能夠被排除的問題,所以,對其內容在“犯罪排除事由”中加以討論,這里分析的主要是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與構成要件事實不相符合。事實認識錯誤理論是反面的故意論,是對故意論加以展開的理論,它對于認定犯罪故意具有重要意義。事實認識錯誤以構成要件為基準,根據(jù)行為人在所認識的犯罪事實和現(xiàn)實所發(fā)生的犯罪事實是不是在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之內,可以分為具體的事實錯誤(在同一構成要件之內的錯誤)和抽象的事實錯誤(跨越不同構成要件的錯誤)。在具體的事實錯誤中,侵害法益的行為在方法上有錯誤的,是方法錯誤(打擊錯誤);對侵害法益結果所發(fā)生的被害人方面的錯誤,屬于對象錯誤,對因果發(fā)展流程的錯誤,則是因果關系錯誤。
一、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雖然行為人所認識到的事實與客觀上發(fā)生的事實并不一致,但并未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亦即行為人不過是在某一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fā)生了錯誤認識,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如何解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在理論上,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的爭議。
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或者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實際發(fā)生的事實完全一致時,才構成故意;行為人所認識或者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實際發(fā)生的事實不符,就屬于有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符合說的特色是將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具體化為“那個人”或者“那個財物”。例如,罪犯甲意欲殺害乙而對其開槍,但因為槍法不準,將丙打死的,甲想殺害的“那個人”乙并沒有死亡,因此,其只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具體符合說要求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才具有故意,面臨很多批評。例如,行為人欲打電話敲詐勒索甲,但是錯撥電話到乙家恐嚇乙,并取得乙交付的財物。所知與所為不完全相同,按照具體符合說,因為存在認識錯誤,行為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對甲)和過失的敲詐勒索罪(對乙),但是現(xiàn)行刑法沒有規(guī)定過失的敲詐勒索罪,所以,對行為人只能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處理。又如,行為人欲殺A而對準其開了一槍,結果殺死了A、B,則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A)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B)。如果根本未擊中A,只擊中B,則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A)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對B)。上述否定對乙的敲詐勒索故意以及對A的殺害只成立未遂犯的結論,從公眾一般法感覺的角度看,難以為人所接受。
法定符合說主張,在行為導致結果的場合,如果行為人所認識的結果與發(fā)生的事實在同一構成要件之內,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對所有的犯罪事實都有故意。如行為人有殺A的意思,導致A死亡,附帶產生B死亡的結果,這兩個結果都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不管擊中A與否,只要擊中了B,就具有故意殺人罪的故意,行為人屬于“想殺人,并且殺了人”。按照這種學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現(xiàn)實發(fā)生的事實之間,雖然在侵害對象、手段上不一致,但只要在構成要件上相符合,在法律上(構成要件上)就有相同的價值,就可以認為行為人有故意。法定符合說的邏輯是,故意概念可以抽象到法定的構成要件層面,而不需要具體到某個人。“由于行為人是意圖殺“(抽象意義上的)人',實際上也有“人'因行為人的行為而被殺死,因而這屬于規(guī)范性的問題,應肯定成立殺人既遂。換言之,要認定成立殺人的故意,行為人的認識只要達到這種抽象性程度即可。”
法定符合說將故意的認識內容限定在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凡同屬一個構成要件的,例如盜竊,即使誤認金項鏈為手表,認識錯誤也不影響犯罪故意,應以盜竊論處。凡不同屬一個構成要件的,例如,欲盜竊財物而竊得槍支,屬于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盜竊槍支的故意。因此,法定符合說是處理事實認識錯誤時相對較為合理的理論,應以此來判斷事實認識錯誤是否阻卻故意。現(xiàn)在,處于通說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說。
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各種情況,如何按照上述學說分別進行處理,需要仔細加以討論。
(一)對象錯誤
對象錯誤是指對行為客體的認識錯誤。例如,A想殺甲,但因為光線太暗而誤將乙當作甲而殺害。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和現(xiàn)實所發(fā)生的事實,只要在“殺人”這一“法定構成要件”范圍內一致,對于所發(fā)生的事實,就能成立故意。換言之,行為人雖然殺錯了人,但由于人的生命價值相同,刑法對所有生命同等保護,在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并且最終導致他人死亡的場合,死亡的人是甲還是乙,都與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無關,所以,按法定符合說,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司法實務以及刑法學通說都支持這一見解。因此,欲盜竊毒品而盜得淫穢物品的,即屬對象錯誤,這種對象錯誤由于發(fā)生在同一構成要件內,不阻卻故意。
對于前述對象錯誤的例子,具體符合說會認為,行為人意欲殺害的對面走過來的“那個人”或者試圖竊取的“那個財物”并沒有錯誤,因此并不阻卻故意。因此,就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在結論上并無差異,只是在方法論(抽象程度)上不同。
(二)方法錯誤
1.概念
方法錯誤,又稱為打擊錯誤、實行失誤,是指行為人意欲侵害某一客體,由于方法使用上的不當而導致對另一客體實施侵害。例如,甲對準張三開槍,由于槍法不準,將偶然路過而出現(xiàn)在張三附近的李四打死。在這種情況下,并非將李四誤認為是張三而將其殺死,因而有別于對象錯誤,而是由于打擊偏差,造成了與本欲侵害客體不相符的另一客體受侵害的結果。又如,A以砸毀B室內財物的意思對準B家的玻璃窗扔石塊,但是石頭擊中C家的玻璃窗,毀壞了C的財物的,也是方法錯誤。
2.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的分歧
在方法錯誤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應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因此,前述案例中的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A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既遂。此外,如果甲試圖殺害乙,子彈穿過乙的身體,擊中丙,乙、丙均死亡的,按法定符合說,也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如果甲試圖殺乙,對準乙開了一槍,乙重傷,子彈又飛到丙的身上,丙死亡的,按法定符合說,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1
甲意欲殺害乙而射擊,子彈穿過乙的身體,致乙死亡,還擊中了乙身后的丙,致丙死亡
甲對乙成立殺人既遂,對丙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甲對乙成立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
2
A意欲殺害B而射擊,未能擊中B,卻擊中了附近的C,導致C死亡
A對B成立殺人未遂,對C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A對B成立殺人未遂,對C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
3
X為殺害Y而開槍,子彈擊穿Y致Y負傷,同時又打死了其身后的Z
X對Y成立殺人未遂,對Z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X對Y成立殺人未遂,對Z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
4
甲為炸死乙而在乙車上安炸彈,但將偷車賊丙炸死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另一觀點:按對象錯誤處理,對丙成立殺人既遂)
5
甲為重傷乙而對乙扔石塊,導致旁邊的丙受輕傷
甲對乙成立故意傷害未遂,對丙成立故意傷害,構成想象競
甲對乙成立故意傷害未遂,對丙成立過失傷害(最后不罰)
3.法定符合說的缺陷
在處理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時,法定符合說似乎堅持了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觀念,因為在A為殺害B而開槍時。即使存在打擊錯誤,最終殺死了C、A也是一開始就違反了刑法上“不得殺人”的規(guī)范,相對于B來說,A可以意識到殺人行為的違法性,也能夠形或停止殺人的反對動機,但其仍然決意實施殺人行為,此時、將其作為故意犯進行嚴厲譴責。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3)法定符合說將違法性判斷的對象嚴格限定為客觀事實,將該種客觀要素(甲開槍殺害乙、最終過失地導致丙死亡的事實)在行為人主觀上的“投影”闡釋為構成要件故意,是否擴大了故意的成立范圍,是否最終違背了構成要件的觀念,還是一個疑問。其實,從違法性的角度,按照行為無價值二元論立場,不區(qū)分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明顯是不妥當?shù)囊驗楣室庑袨榈奈kU具有目的性,危險能夠被人所控制和支配,避免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程度較高,所以、其不法構成要件在定型性上相對明確。
(4)法定符合說將行為對象及故意抽象化的做法,在遇到違法阻卻事由的場合,會存在適用上的困難。例如,在殺人行為符合偶然防衛(wèi)條件的場合,結果無價值論的主流意見認為偶然所衛(wèi)成立正當防工,行為人無罪,但是,依法定符合的,甲欲人,認為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許法定符合說主張,在此不能將欲害對象乙與實害對象丙進行抽象,而應對丙具體判斷,判斷打死丙的行為是否具有最終的違法性。
4.(修正的)具體符合說的合理性
在方法錯誤的情況下,傳統(tǒng)的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和現(xiàn)實所發(fā)生的事實,只要在構成要件范圍內并不具體地符合,對于所發(fā)生的事實就不成立故意犯,最多只能成立過失犯。例如,甲試圖殺害乙,子彈穿過乙的身體,擊中丙,乙、丙均死亡的,按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甲試圖殺乙,對準乙開了一槍,乙重傷,子彈又飛到丙的身上,丙死亡的,按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傳統(tǒng)的具體符合說通常面臨以下批評:(1)具體符合說是否違背國民的法感覺?對此,通常的批評意見是,行為人想殺人,也殺了人,具體符合說卻認定其為殺人未遂,違反一般的社會觀念。對于這一批評,我們認為比較好回應,因為具體符合說先認定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二者屬于想象競合,在判決宣告時不會遺漏對甲造成丙死亡的評價,而且對甲殺人未遂且過失導致第三人死亡的行為只要在量刑上嚴格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處理,就可以得出與法定符合說大致相同的結論,不會導致重罪輕判。(2)具體符合說是否過于具體?有批評觀點認為,具體符合說過于重視被殺害的“那個人”或者試圖竊取的“那個財物”是否被侵害,其要求構成要件故意與客觀要件具體性地相符合,但“具體”到何種程度才承認符合性,則是沒有解決的問題。傳統(tǒng)具體符合說對此的回應是,行為人認識的對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只要在法定的構成要件范圍內相符合,就不影響故意的成立。然而,這種看法與法定符合說的標準似乎沒有區(qū)別,并沒有提出實質性標準。因此,對具體符合說進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但又與法定符合說保持相當距離,是理論上需要考慮的。(3)具體符合說是否會造成處罰漏洞?例如,A試圖砸毀B的汽車,但扔過去的石頭砸中了C的汽車,按照具體符合說,A對B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對C構成過失毀壞財物罪,結局都是不罰A,這似乎不合理。而根據(jù)法定符合說,A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然而,法定符合說對自己觀點的闡述以及對具體符合說的批評都是建立在對事實進行高度抽象的基礎上的。針對上述批評(尤其是其中的后兩點),如果具體符合說能夠從“那個人”或者“那個財物”的思維模式中走出來,重新闡釋“具體地符合”的概念,其合理性還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修正的具體符合說特別強調以下兩點:(1)判斷在行為制造何種法益危險方面,行為人是否有認識的“具體性”,即考慮構成要件行為向前發(fā)展,通常會導致何種結局(客觀歸責的方法論)。打擊錯誤從本質上看,是事件發(fā)展過程和行為人的意思有偏差的情形,是一種針對因果流程的認識錯誤,因此,錯誤的大小與因果流程的偏差程度有關。如果某種行為實施之后所導致的結果,和行為人的意思以及行為向前發(fā)展的通常邏輯之間存在特別大的偏差,發(fā)生了異常的事件發(fā)展過程,與通常的生活經驗法則嚴重背離時,不能認為行為設定或制造了特定危險,該結果也就不能歸屬于行為,行為人對于該結果也不應當存在故意。因此,具體符合說意味著,行為人實際造成的侵害,具體地看,是否屬于其試圖侵害法益的行為向前發(fā)展所通常可能帶來的結局,如果是,該結果就應該歸責于行為人,行為人的錯誤就無關緊要,而不需要考慮侵害對象本身是否具體地具有同一性。這樣,法定符合說對具體符合說原來的批評就失去了基礎。持法定符合說的學者曾經舉出兩個例子批評(傳統(tǒng)的)具體符合說:例1,X左、右手分別提著自己的兩臺電腦,A本想用石塊砸壞X左手的電腦,但因打偏了,砸壞了X右手的電腦。(傳統(tǒng)的)具體符合說根據(jù)法益主體同一性分析,由于都是X的電腦,所以A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例2,X左手提著自己的電腦,右手提著Y的電腦,A本想砸壞X左手的電腦,但因打偏了,砸壞了X右手提著的Y的電腦。具體符合說分析,由于法益主體不同,A對X左手的電腦成立故意毀壞財物未遂,對X右手的電腦成立過失毀壞財物。法定符合說由此認為:“上述兩個案例,不僅在違法性上沒有任何差異,而且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沒有任何區(qū)別。可是具體符合說卻得出不同結論,難以令人贊同。”但是,從行為制造法益危險的角度看,指向他人身體的毀壞行為意欲砸向左手卻砸中右手,該結局仍然是行為向前發(fā)展的必然邏輯,行為人實際造成的侵害具體地看屬于其試圖侵害法益的行為向前發(fā)展所通常會導致的結局,該結果可以歸責于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至于電腦歸屬于誰,在行為危險性判斷以及因果歷程偏移的判斷中完全屬于無關緊要的事實,在具體符合說的具體性判斷中應該被舍棄。
(三)因果關系錯誤
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發(fā)展進程的認識和實際的因果流程不相符合的情形。討論因果關系錯誤時,需要依次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因果關系是否屬于故意的認識內容
對此,存在以下學說:(1)不要說。該說認為,因果關系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因為成立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及危害結果,或者只要對包含有結果發(fā)生危險的實行行為有認識就足夠了,因此,沒必要將因果關系作為故意的獨立的認識內容。但是,這種看法可能值得商榷。按照客觀歸責論,刑法要關心的永遠是可能引起法益危險的行為,結果是行為向前發(fā)展的當然結局,所以,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危害結果并非與構成要件行為無關的結果,而是由其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行為向前發(fā)展可能造成何種危害這種過程性特征只不過是行為的因果性換了一種說法而已,其當然應該是行為人所認識的內容。對此,有學者指出:“與因果關系相割離的對于結果發(fā)生的認識、預見不過是沒有根據(jù)的單純的“愿望”而已,其能否奠定故意的基礎是有很大疑問的。”(2)必要說。該說主張,因果關系是故意的認識內容,但是,根據(jù)法定符合說,只要在構成要件要素的抽象水準上符合了,對于實際所產生的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就能肯定故意,因此,具體的因果流程如何并不重要,因果關系錯誤也就不阻卻故意。甲想殺死乙,在被害人手上割了一個小口后,乙大呼“救命”,甲由此逃離現(xiàn)場,但患有血友病的乙很快死亡的,法定符合說會認為,甲想殺人,乙死亡的過程雖與甲的預想不一致,但從構成要件的角度看是符合的,因此,其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果關系錯誤并不阻卻故意。
2.因果關系的錯誤是否必須在客觀歸責之后進行檢驗
按照客觀歸責的方法論,當某種結果不能客觀上歸責于行為時,無須再檢驗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過失。這是刑法客觀主義思考的邏輯和順序所決定的。
就因果關系的錯誤而言,在思考順序上應當考慮:結果犯的成立,需要在實行行為和侵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結果能夠歸責于行為人。如果因果流程異常,結果不屬于行為人的“作品”的,其最多只成立犯罪未遂。所以,因果關系錯誤的判斷,一定要建立在根據(jù)客觀歸責論結果可以歸屬于行為的前提下。這樣,傳統(tǒng)上作為因果關系錯誤來思考的很多案件,其實首先是客觀歸責能否實現(xiàn)的問題,應當在客觀的構成要件該當階段而非構成要件故意或責任故意階段進行分析。例如,甲將毒藥拌在干果上,試圖以誘騙乙吃干果的方式殺害乙,但乙對其中的干果有嚴重過敏癥狀,不知情的甲連哄帶騙讓乙吃了5顆干果后,乙的過敏癥引發(fā)其他疾病死亡(此時毒藥的毒性尚未發(fā)作)的,不能認為甲勸說、強令乙吃干果的行為已經具有導致乙死亡的類型性、通常性危險,結果不能歸屬于甲的行為,對因果關系錯誤的討論也就無從進行。再如,對前述甲殺害血友病人乙一案,如果認為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只具有異常的因果關聯(lián),乙的死亡不能歸責于甲的行為,就不需要判斷主觀歸責問題。又如,甲利用手機群發(fā)諸如“房租請打到房東新?lián)Q的銀行卡上”類似內容的短信實施詐騙,乙收到短信后被騙,將房租1萬元匯入短信提供的銀行賬號,后乙又將短信轉發(fā)給在外地出差的合租同伴丙,丙于是也將房租1萬元匯入該賬號的,甲是否能存在因果關系錯誤?如果認為甲雖然通過散發(fā)短信實施詐騙行為,但是,就丙而言,甲并沒有對其實施詐騙的行為,甲散發(fā)短信的行為與丙陷入錯誤認識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丙之所以陷入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是因為乙將短信轉發(fā)給他,丙的被騙不是甲的欺騙行為所實現(xiàn)的風險,無法歸責于甲的行為,甲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錯誤就是不需要討論的問題。當然,對本案,我們認為,從客觀歸責的角度看,丙的被騙,與甲的群發(fā)短信存在條件關系,同時,考慮到“合租”房屋并不是罕見的情形,而是常態(tài),甲群發(fā)的詐騙短信被合租者轉發(fā)給其他特定的人,是甲制造法益風險的行為向前發(fā)展會引發(fā)的結果,收到短信的人再轉給別人,也是基于甲群發(fā)短信的欺騙行為,因此,即便是乙的錯誤轉發(fā)所造成的結局,也應當歸屬于甲。
3.因果關系錯誤如何處理
因果關系錯誤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指結果的發(fā)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流程的預設來實現(xiàn)的情況。如,甲為了讓乙在深水中被淹死,而將其推下橋,乙的頭部撞上橋墩而死亡的,即屬此類。需要肯定,甲將乙推下橋,便制造了乙的生命危險,這種危險會以多種方式演變?yōu)樗劳鼋Y果,例如,可能淹死,可能休克,可能撞上橋墩或柱子,這些死亡方式都是甲能夠認識到的,因此,乙撞向橋墩死亡能夠歸責于甲的故意。再如,前述甲群發(fā)詐騙短信行為制造了法益風險,在“合租”現(xiàn)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甲群發(fā)的短信可能被不同個人分別收到,也可能由他人再行轉發(fā),這些方式都是甲能夠認識到的。同時,既然是群發(fā)短信,誰收到,誰付款,誰就上當,甲對此結局是有認識并希望的,因此,由乙轉發(fā)短信導致丙被騙的結果也應當歸責于甲的行為,因果關系錯誤并不影響甲的故意及詐騙罪的既遂。
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通常不阻卻故意,但也有很多例外情形。就前述甲殺害血友病人乙一案而言,甲認識到的是自己輕傷乙所引起的相應危險,但這種輕傷并不具有類型化的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輕微危險竟能導致死亡結果,顯然超出了甲的生活經驗。雖然在客觀上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相當性意義上的)因果關聯(lián),但甲對這種相當性顯然缺乏預見,因此,這種因果關系錯誤能夠阻卻故意,甲至多可能視情形對乙的死亡負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責任。
(2)結果的推遲發(fā)生。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已經發(fā)生了預期的侵害結果,為達到另一目的,又實施了另一行為,事實上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是后一行為所造成的。例如,甲為殺人而先實施傷害行為,被害人重傷昏迷,甲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拋棄被害人到海邊,被害人醒后吸入沙礫死亡的,甲是否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對類似案件如何處理,存在激烈爭論,主要的解決思路有三種:其一,整體觀察說,主張在此情況下,雖然客觀上存在先前行為與后續(xù)行為之分,但兩個行為是密切聯(lián)系的,后續(xù)行為是先前行為的延續(xù);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概括故意,后一行為仍然為犯罪故意所涵蓋,因而將兩X個行為視為一個犯罪故意行為較為妥當,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該說承認故意具有涵蓋不同行為的效力,完全無視行為的定型性,將故意概念絕對抽象化,并不合適。其二,行為各自獨立說,認為前后兩個行為各自獨立,前一行為存在故意,后一行為只有過失,因此,甲應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這種觀點強調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將前后兩個行為割裂開來考慮,其合理性值得質疑。其三,第一行為危險性說。該說強調,如果第一行為特別危險,后一行為及其結果都是由第一行為所直接引發(fā)的,從生活經驗來觀察,行為人所想象的因果流程與實際發(fā)生的事件進展之間沒有偏離一般預見可能性的范圍的,就可以認為結果發(fā)生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尤其是第一行為)所邏輯地決定的,行為人對因果流程的認識錯誤無關緊要。因此,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3)結果的提前實現(xiàn)。在行為人的計劃中,有兩個行為,其也希望通過第二個行為導致結果的發(fā)生,但事實上前一行為就導致結果發(fā)生。例如,甲準備在欺騙乙吃安眠藥熟睡后用鐵棍將其打死,但在甲用鐵棍打乙之前,乙由于服用甲提供的安眠藥過量而死亡。在這種場合,由于甲的第一行為已經具有導致乙死亡的危險,甲對此也有認識,所以,故意殺人罪既遂應當能夠成立。
歸結起來講,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因果關系,但是,這種認識只是大致的認識,而不是具體的認識,不要求認識到細節(jié)。按照具體符合說,只要實際的因果經過(即便有所偏離,也還在生活經驗法則的框架內)從整體上看處于客觀上可歸責的范圍內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對這種因果偏離仍存在預見,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就不具有重要性,不阻卻故意。對此,有德國學者指出,即便行為人對于因果流程存在認識錯誤,但只要結果“保持在根據(jù)普遍的生活經驗可以預見的范圍之內······所設想的和實際發(fā)生的因果經過之間的不一致便屬于非本質性的'”。因此,因果關系錯誤在刑法評價上是否重要,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斷。
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錯誤,即行為人試圖犯甲罪,但事實上觸犯了乙罪。例如想殺害他人的狗,卻錯誤地殺了狗的主人;試圖走私文物,卻錯誤地走私了普通貨物的,均屬此類。對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在理論上有很多分歧。就實務而言,最成為問題的是以下兩點:
一方面,就對象錯誤而言,雖然行為人所認識及意欲侵害的對象和實際侵害的對象被規(guī)定在不同罪名中,跨越不同的構成要件,但在兩個構成要件有重合時,在重合的范圍內,成立故意犯罪。在出于輕罪的認識但實現(xiàn)重罪的場合,成立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在出于重罪的認識實施了輕罪的場合,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未遂,例如,為盜竊槍支(重罪)而實施犯罪行為,但實際取得普通財物的(輕罪),成立盜竊槍支罪(未遂)。又如,甲以為留在長途汽車座椅上的高級皮包是剛下車的乙遺忘的,于是就拿起來提前下車逃走了,但是,該皮包是到汽車尾部賣票的售票員丙暫時放置在座位上的財物,甲雖然著手實施了盜竊行為,但其主觀上只有侵占故意,盜竊罪和侵占罪之間有重合關系,在重合的范圍內,甲成立輕罪即侵占罪的既遂。在判斷兩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之間是否“重合”時,需要考慮以下三點:(1)在行為人所認識的甲罪和實際實施的乙罪之間屬于法條競合關系時,兩罪之間顯然有重合關系。(2)在甲罪和乙罪的構成要件明顯存在交叉或者包容關系的場合,重合關系也存在。例如,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和搶奪罪、搶劫罪和盜竊罪、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和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之間都存在重合關系。(3)構成要件之間因為行為方式,尤其是保護法益上的共同性而實質上重合的,行為人的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例如,誤把核材料當作武器加以走私的,兩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法益侵害性具有實質上的重合性,因此,足以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又如,想要走私假幣,但錯誤地走私了貴金屬的,因為兩個行為均會破壞海關管理制度,均具有走私行為外觀,走私對象的錯誤僅僅是對于“為了保護同一法益而選擇性規(guī)定的等價值要素”存在錯誤(雖然對象不同,但同屬于一旦走私就會造成法益侵害之物,外觀上給人的觀感也高度類似),實質上二者的構成要件重合,因此對于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并不能阻卻故意,也可以說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并不重要,應按其實際實行的犯罪定罪處罰。
另一方面,就方法錯誤來說,如果因為方法錯誤所導致的是構成要件以外的結果,就排除故意;對構成要件內的事實則不排除故意。對此,必須區(qū)別情況加以考慮。例如,試圖殺害仇人的狗,卻因為槍法不準而擊中仇人的,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的想象競合犯。又如,想殺害仇人,卻擊中仇人身旁的狗的,應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想象競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