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作出財產約定,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我國婚姻法結合了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下,又細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以及聯合財產制等。我國新婚姻法明確指出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詳細列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包含以下幾項:
工資、獎金,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類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涉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而獲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非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情況不在此列。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涵蓋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雙方所得的各類財產,旨在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的財產權益。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時,應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公平合理地分配和管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