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違反《旅行社條例》做出的處罰有哪些
最新違反《旅行社條例》做出的處罰有哪些
二、分社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經營范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無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五、受讓或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導讀二、分社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經營范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無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五、受讓或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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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相應許可,經營國內、入境、出境旅游業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無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分社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經營范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無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五、受讓或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六、旅行社未按規定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提交相應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七、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八、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九、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或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無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十、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條目省略,共32條)六十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六十五、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十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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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社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經營范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無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若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五、受讓或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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