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明確的地回答你,1992年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但是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也是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但是這種工齡不是視同工齡,而必須是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我們所說的視同繳費年限,主要是指在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在辦理退休時,由于這部分時間都是在為國家工作,但當時還沒有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后來國家改革退休養老制度,從老辦法過渡到新辦法,對于以前由于制度原因產生的工作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
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具體說來包括了這么幾個群體。一是1992年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實施之前,在國有企業工作的職工,他們在企業所工作的連續工齡,要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你所說的1992年之前的工齡,主要就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的干部和職工;二是城市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在上山下鄉期間的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三是復員退伍軍人在參軍入伍期間的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四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五是在2014年之前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要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六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辭職的工作人員,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
由于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是從1999年才開始實施的,各地具體實施的時間也不一樣,所以在醫療保險制度沒有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在計算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時,同樣要計算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除了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要計算為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外,在統籌區醫療保險制度沒有實施之前,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時同樣要計算為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那么視同繳費年限到底有什么用呢?所謂的視同繳費,就是沒有實際繳費,但要作為繳費來計算,沒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但要作為繳納養老保險來計算,沒有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要作為繳納了醫療保險來計算。在計算養老金時,視同繳費指數很多地方都是按照1.4來計算,這對那些按照100%以下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來講,可以拉高平均繳費指數,從而拉高平均繳費指數工資,提高基礎養老金待。
但由于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際繳費,個人賬戶自己會減少,所以采取通過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辦法來彌補個人賬戶養老金偏低的情況。所以在養老金計算中,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養老金只有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但是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還要增加過渡性養老金。
從醫療保險的角度來講,由于醫療保險建立的時間比養老保險的建立的時間更晚,但是很多地方規定的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都是男性在30年,女性在25年,如果在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那么所有人退休時都要補繳,為了減輕退休時補繳的壓力,所以只要具有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同時也要計算為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綜上所說,1992年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不但要計算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還要計算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在今后辦理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具有相同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