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猶豫期的退保視為正常退保。通常領取過保險金的保單,不得申請退保。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單經過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約申請,壽險公司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退還保單現金價值。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壽險契約在發生解約或退保時可以返還的金額。
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公司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于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而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金額即為保單的現金價值。
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注銷保險單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非人身險定期保險單中都訂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條款,訂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銷保險單的條件,以維護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險合同的繼續而受到損害。
退保后應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如果保險單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險人原則上可收回全部保險費,但保險人也有權收取最低額的保險費。若屬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對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則應按日計算并退還被保險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