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過要征得被保者的書面同意。
2、更正投保人相關信息時需要投保人簽字;
3、變更投保人應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原投保人、變更后投保人的簽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蹤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原投保人無法親筆簽名,需提供有關證明(身故證明或公安局證明或法院判決書);
4、對于有投保人保障責任的險種,變更投保人時須填寫《健康告知書》且必須經過公司審核;
5、對于聯系電話、收費地址、郵編、工作單位的變更,可以通過電話中心進行申請,無需填寫保全作業申請書;
6、、變更投保人時應同時提供新投保人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與被保險人關系、開戶行、帳號、戶名、收費地址等,同時說明變更的原因;
7、若投保人的姓名發生變更且保單采用銀行劃帳方式交納保費,則應提供新的開戶行、賬號、戶名。
擴展資料:
所謂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投保人是任何保險合同不可或缺的當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
第三,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參考資料:保單變更-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