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對員工進行醫保繳費,那么在欠繳費的那一個月開始,參保人員就暫時不會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險待遇,但是員工個人的醫保賬戶余額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當我們的醫療保險單位不愿意承擔勞動者的醫療繳費的時候,我們可以去工作的單位向其詢問。如果單位的態度還是不為你補交醫療保險的話,那么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該單位的所作所為,因為在法律中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該按照國家規定一塊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一旦有一方停止繳費的話,那就是屬于違法行為。
當我們在住院繳納費用時發現醫保卡中余額不足,自己在醫院中墊付的錢那么我們就有權利依據住院的收據向我們工作的單位補償,假如單位不愿意承擔我們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的話,那么我們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舉報該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并且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才會做到自己不吃虧。
現如今有許多用人單位都不會勞動者繳納醫保費用,其原因還是忽視了合同的存在,我們在上崗的時候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合同,大部分人簽訂合同的時候寥寥草草的看一眼就簽上自己的名字,殊不知合同中還藏著許多用人單位的套路,他們有的時候故意將某些條款寫的很模糊,但是最終的解釋權還是該公司所有,這個時候你就算拿上合同去理論,也無濟于事,因為你在這個環節中根本沒有任何的解釋權。
簽訂合同的時候,最重要的還是看一看是否有關于醫保繳納費用的條款,假如沒有的話你就簽上了合同,那么單位沒有給你交納醫保也就成了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感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