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泄露公司機密該怎樣處理?
員工泄露公司機密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即刻反應,行事縝密
案例中,海鮮城領導在得知海鮮師傅違反保密條例之后,并沒有被氣 憤沖昏頭腦,而是選擇了默默地搜集證據,待有關的物證、錄音、錄像等 證據都得到之后才啟動法律程序,將海鮮師傅和海邊度假村作為共同被告 送上了法庭。
面對突發事件,領導就應該具備這樣的魄力,冷靜地做出即刻反應, 行事縝密,做出最佳選擇。
(2)熟悉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 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 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 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 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 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 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作為一家公司的領導,無論大小,都要對涉及該行業的法律法規進行 一定的了解,如此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基于此種關系而發生的 糾紛屬于勞動爭議;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之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有時 還會存在侵權關系,此類糾紛則不屬于勞動爭議,而屬于一般民事爭議。
案例中,海鮮師傅私下接受海邊度假村的聘請并泄露海鮮城的商業機 密,違反了其與海鮮城的勞動合同,同時又對海鮮城構成了侵權,是“違 約”與“侵權”的結合。在此情況下,海鮮城尋求司法途徑有兩條:一條 是以海鮮師傅違約為由,按勞動爭議程序解決,即申請勞動仲裁,在需要 時再進入法院審判程序;第二條是以海鮮師傅侵權為由,按一般民事爭議 程序解決,即直接向法院起訴。
對于這兩條途徑,海鮮城可以自行選擇, 但選擇不同的途徑,對方主體有所不同。
選擇第一條時,對方主體是被申訴人海鮮師傅,海邊度假村列為第三 人;選擇第二條時對方主體是被告為海邊度假村,海鮮師傅列為第三人, 或者直接將海邊度假村和海鮮師傅作為共同被告。
案例中海鮮城正是選擇 了第二條當中將海邊度假村和海鮮師傅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了人民法院。 從救濟的力度和效率上講,這種選擇是值得肯定的,可以稱之為最佳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