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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條例為,公民在臨終前有權依法預定自身所擁有合法財產與其他事項的處理方法,該決定在當事人離世后立即生效。無病癥者實施此項法定義務,完全符合法律延續性原則。立囑人須具備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真實的意識表達。首先,確定遺產范圍,涵蓋動產、不動產、儲蓄、投資等各類資產。其次,選用適宜的遺囑類型,分類為手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手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并標注日期;代書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方撰寫,標明日期并由代書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字確認;至公證遺囑則需經公證機構初審。不論何種形式,遺囑中的各項細節務必清晰且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