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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選擇多種方法訂立遺囑處理其私人財產,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或通過錄音錄影遺囑、打印遺囑及口頭遺囑達成相同目的。自書遺囑要求老人親自執(zhí)筆,簽名并注明日期;代書遺囑則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共同簽署,注明日期。公證遺囑則由公證機關負責辦理。在任何情況下,均應保證遺囑內容明確無誤,所處分的財產確屬老人個人合法所有,且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此外,見證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