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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確權若出現爭議,首要解決方式是通過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介入調解。若協商與調解均無果,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針對仲裁結果不服者,有權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出自《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此法條明確指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交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而個人之間的爭議則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