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的處理最新規定
發票丟失的處理最新規定
1、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和《證明單》留存備查。2、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導讀1、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和《證明單》留存備查。2、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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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和《證明單》留存備查。2、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3、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丟失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2、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丟失普通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發票丟失的處理最新規定
1、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和《證明單》留存備查。2、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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