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稅一和三十稅一的區別有哪些?
十五稅一和三十稅一的區別有哪些?
拓展資料。1,中國歷史上有記載的農業稅收為春秋時期(前594年)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漢代叫“租賦”,唐朝稱“租庸調”,國民政府時期叫“田賦”;期間在歷朝對稅制多次進行改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農業稅。中國為傳統的農業國,農業稅收一直是國家統治的基礎,國庫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稅收。從現代意義來看,農業稅一直被農民稱為“皇糧國稅”,盡管農民負擔問題一直困擾中國大陸,但農民一直認為納稅是一種義務,對農業稅未有對抗心理。到2005年廢止農業稅止共計實行了整整2600年。中國古代農業稅收以什么為標準 中國的農業賦稅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貢賦制。
導讀拓展資料。1,中國歷史上有記載的農業稅收為春秋時期(前594年)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漢代叫“租賦”,唐朝稱“租庸調”,國民政府時期叫“田賦”;期間在歷朝對稅制多次進行改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農業稅。中國為傳統的農業國,農業稅收一直是國家統治的基礎,國庫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稅收。從現代意義來看,農業稅一直被農民稱為“皇糧國稅”,盡管農民負擔問題一直困擾中國大陸,但農民一直認為納稅是一種義務,對農業稅未有對抗心理。到2005年廢止農業稅止共計實行了整整2600年。中國古代農業稅收以什么為標準 中國的農業賦稅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貢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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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稅一和三十稅一的區別是向國家繳納的稅費不一樣。“十五稅一”是指地主向佃農收取土地產量的十分之五即產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國家交納土地產量的十分之一的稅賦。也就是土地產量為十份,地主與佃農五五開后,地主再向國家交一份的稅。即地租率為百分之五十,稅率為十分之一。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十五稅一”。所謂的“三十稅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國家交土地產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稅賦,而應該理解為,土地產量為十份,然后三七開,佃農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為田租,地主再向國家上交一份稅賦。即地租率為百分之三十,稅率仍為十分之一。“什五稅一”、三什稅一”并不是稅率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義。拓展資料:1,中國歷史上有記載的農業稅收為春秋時期(前594年)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漢代叫“租賦”,唐朝稱“租庸調”,國民政府時期叫“田賦”;期間在歷朝對稅制多次進行改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農業稅。中國為傳統的農業國,農業稅收一直是國家統治的基礎,國庫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稅收。從現代意義來看,農業稅一直被農民稱為“皇糧國稅”,盡管農民負擔問題一直困擾中國大陸,但農民一直認為納稅是一種義務,對農業稅未有對抗心理。到2005年廢止農業稅止共計實行了整整2600年。中國古代農業稅收以什么為標準 中國的農業賦稅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貢賦制。2,《孟子,滕文公》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即通常所說的“貢、助、徹”。農業賦稅始終是和國家的土地制度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我國古代曾進行過多次農業稅收制度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有:魯國的初稅畝。春秋以前,土地實行井田制,歸王室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3,到了春秋時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鐵制農具的廣泛使用,在井田以外開墾的私田日益增多。由于私田不屬于王室所有,無須向王室交納貢賦,全部收獲都歸私田的所有者支配。這就沖擊了“田里不鬻”的土地制度,動搖了助耕公田的井田做法,瓦解了奴隸制的經濟基礎。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改革。據《公羊傳》記載“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即無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收稅,稅率為產量的十分之一。初稅畝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權和地主經濟的合法地位,標志著我國農業稅賦制度從雛形階段進入成熟時期。
十五稅一和三十稅一的區別有哪些?
拓展資料。1,中國歷史上有記載的農業稅收為春秋時期(前594年)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漢代叫“租賦”,唐朝稱“租庸調”,國民政府時期叫“田賦”;期間在歷朝對稅制多次進行改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農業稅。中國為傳統的農業國,農業稅收一直是國家統治的基礎,國庫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稅收。從現代意義來看,農業稅一直被農民稱為“皇糧國稅”,盡管農民負擔問題一直困擾中國大陸,但農民一直認為納稅是一種義務,對農業稅未有對抗心理。到2005年廢止農業稅止共計實行了整整2600年。中國古代農業稅收以什么為標準 中國的農業賦稅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貢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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