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收回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帳款"科目,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1、應收票據到期收回應收票據到期前,應將票據提交給開戶行,委托開戶行查詢托收該款項,銀行于到期日將款項計入公司帳戶,公司收到銀行回單后做如下處理:借:銀行存款貸:應收票據「票據面值」若為帶息商業匯票,到期收回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票據「票據面值」財務費用「票據面值×票面得率×票據期限」2、票據到期拒付如果到期的應收票據因付款人無力支付票款而無法按期收回,則當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委托收款憑證、未付票據通知書或拒絕付款證明等時,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到期未收到款項時,將到期票據的票面金額轉入"應收帳款"科目。拓展資料:應收票據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時,應向其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的0,5‰(萬分之五)交納手續費,將其記入“財務費用”科目中。應收票據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簽發、由付款人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的一種書面憑證。應收票據按承兌人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按其是否附息分為附息商業匯票和不附息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既可以依法背書轉讓,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貼現。 在我國,應收票據是指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兌現的商業票據。是一種載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點、付款金額和付款人的無條件支付的流通證券,也是一種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轉讓給他人的債權憑證。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