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公司停復牌規則有哪些?
北交所上市公司停復牌規則有哪些?
發生風險事件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破產重整,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無法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拓展資料。1、暫停和恢復機制不得濫用。上市公司應當保持證券交易的連續性,謹慎申請停牌,不得濫用停牌、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停牌不能代替信息保密義務。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不得代替其在重大事項過程中承擔的信息保密義務。策劃重大活動暫停,做好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記工作。
導讀發生風險事件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破產重整,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無法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拓展資料。1、暫停和恢復機制不得濫用。上市公司應當保持證券交易的連續性,謹慎申請停牌,不得濫用停牌、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停牌不能代替信息保密義務。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不得代替其在重大事項過程中承擔的信息保密義務。策劃重大活動暫停,做好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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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事項的,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轉板上市,應當申請股票于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提交申報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發生風險事件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破產重整,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無法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拓展資料:1、暫停和恢復機制不得濫用。上市公司應當保持證券交易的連續性,謹慎申請停牌,不得濫用停牌、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停牌不能代替信息保密義務。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不得代替其在重大事項過程中承擔的信息保密義務。策劃重大活動暫停,做好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記工作。2、不得以未確定有關事項的結論為由,擅自申請中止。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應當分階段披露籌劃事項的具體情況,不得停牌,不得以相關事項的結論尚未確定為由擅自申請停牌。 ,暫停的主要情況:籌劃重大事項,申請停牌、復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您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10個交易日;重組方案或報告披露后,以對相關方案作出重大調整為由申請停牌,停牌時間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規劃控制變更、要約收購等。規劃進度原則上分階段披露。確需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3、破產重整。重組事項進展情況原則上分階段披露,充分提示相關風險。確需申請停牌的,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停牌原因、重組事項進展情況和預計復牌時間。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轉讓上市。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提交申請材料后的次一交易日停牌,在收到駁回決定、終止上市審查決定、不予上市決定等通知后,申請復牌。文件。風險事件的發生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和嚴重影響。對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中國證監會或者北京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申請停牌。特殊情況。上市公司無法在停牌期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牌和復牌時間有其他要求的,連續停牌時間不超過25個交易日。4、未按規定披露定期報告的。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季度報告的,自報告披露期限屆滿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且涉及規范性強制退市的,按照退市規則進行停牌和復牌處理。被要約收購。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和要約收購結果公布前停牌。根據收購結果,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分配仍符合上市條件的,于收購結果公告日以要約方式復牌。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繼續停牌,并按照退市規則和要約收購規則進行跟進。
北交所上市公司停復牌規則有哪些?
發生風險事件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破產重整,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無法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拓展資料。1、暫停和恢復機制不得濫用。上市公司應當保持證券交易的連續性,謹慎申請停牌,不得濫用停牌、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停牌不能代替信息保密義務。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不得代替其在重大事項過程中承擔的信息保密義務。策劃重大活動暫停,做好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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