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有哪些?
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有哪些?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增值稅。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除外。(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及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民用煤制品;3,書籍、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換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導讀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增值稅。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除外。(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及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民用煤制品;3,書籍、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換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https://img.51dongshi.com/20241201/wz/18284943652.jpg)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增值稅。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除外。(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及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民用煤制品;3,書籍、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換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納稅人同時經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分別核算;如果銷售額不單獨核算,則適用較高的稅率。第四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應稅勞務后的余額。當前進項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當當期銷項稅額少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一期繼續抵扣。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銷售額和稅率向購買方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有哪些?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增值稅。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除外。(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及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民用煤制品;3,書籍、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換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