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oration通常指的是由多個股東共同擁有的公司。這類公司在法律上被視為獨立法人,擁有獨立的權益、負債和資產,可以自主簽訂合同,進行經營和業務活動。股東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擁有自身財產和法律地位的實體,可能獨立地擁有、招引債務、提起訴訟或應訴。從一般意義上講,公司是指具有經營目的、社會經濟效益、派生權力、獨立法人資格和持續經營能力的組織。它能夠在法定期限內自主簽訂合同,擁有、控制、轉移財產和經營業務。公司通常遵照聯邦或省級法規創立,是一個合法的商業機構。在法律意義上,法人指的是法律規定作為獨立法人的個人,能夠在一定期限內擁有權力和能力自主簽訂合同、擁有、控制、轉移財產和經營業務。有限公司則指根據公司法創立的合法商業機構,其與擁有者是不同的個體,因此股東對其債務不承擔法律責任。美國的《模范公司法》對“一家公司的名稱”有明確規定,包括“Corporation”(Corp)、“Incorporated”(Inc)、“Company”(Co)和“Limited”(Ltd)等字樣。臺灣《國際金融貿易大辭典》解釋corporation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除了上述類型,還包括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在翻譯中,應盡量避免使用“corporation”或“corp”來描述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除非在特殊情況下。corporation在美國的定義較為模糊,因此翻譯時應避免使用美國式表示法“Inc.”或“Corp.”來英譯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機構最常見的形式是公司。公司由一定數量的股票組成,每份股票代表一個單位的擁有權。公司作為持續存在的實體,其所有者僅承擔有限責任。公司通常通過發行股份籌集自有資金,也可以通過發行負債從外部獲取長期和短期資金,資金用于各項資產的獲取以支持公司的運營和獲利。有限公司是工商企業最普遍的形式之一,需要國家特許,并提供一個與所有者不同的實體的許多法定權利。有限公司的特征包括所有者的有限所有權、發行容易轉換的股票的能力以及一個活躍或繁榮的企業或機構。有限公司的形成過程稱為“incorporation”,賦予有限公司與其所有者不同的獨立法定地位,并保護所有者在有限公司遭遇訴訟或法律糾紛時免于個人責任。有限公司還提供更靈活的方法來管理所有權結構,并可能涉及不同的稅收影響。相比之下,有限公司與獨資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s)或普通合股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s)在稅收方面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的稅收影響既可視為優點,也可視為缺點,這取決于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