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過錯作為離婚條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文將詳細解析。一、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若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在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基礎上,可以判決離婚。二、當出現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中國法律倡導離婚自由,不論離婚原因、當事人的過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均可離婚。《民法典》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應因一方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立法目的旨在保障無過錯方擺脫痛苦婚姻,追求幸福的權利。重婚、同居、家暴等,正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過錯方以自身過錯為由要求離婚,不應被認定為法定離婚理由。如過錯方提出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作為離婚依據,需具體分析。若另一方不同意離婚且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應不予準許離婚。反之,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依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決離婚。因一方過錯導致的離婚,通常源于過錯方行為傷害了另一方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在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表示原諒時,婚姻是否破裂需具體情況分析。在過錯方以自身過錯作為離婚理由時,若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判決準許離婚可能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