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任務、指揮協同、物資裝備保障、費用承擔、獎勵撫恤等內容。1、職責任務: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2、指揮協同其中“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即是我軍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的憲法依據。國防法第58條明確規定:“現役軍人應該發揮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熱愛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3、物資裝備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4條規定:“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在憲法和國防法的基礎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于2005年6月7日頒布了《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條列規定了軍隊在搶險救災任務中的法律地位、職責任務、指揮協同、物資裝備保障、費用承擔、獎勵撫恤等內容,是我軍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具體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