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自由買賣,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品種是禁止出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擴展資料:臨高婦女謝某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蛇,被喬裝成買家的民警當場抓獲。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臨高法院一審判決,謝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謝某家住多文鎮某市場,因利益驅使收購野生動物再高價出售。民警喬裝成買家到謝某家中購買野生動物,謝某從床底下拿出一個裝蛇的鐵絲籠子和一個裝蛇的面粉袋,將這些蛇展示后欲出售給民警被當場抓獲。
經鑒定,繳獲的10條眼鏡蛇和1條滑鼠蛇(長標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中,是瀕危野生動物。
一審法院認為,謝某違反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私自收購、出售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中予以保護的眼鏡蛇和滑鼠蛇,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謝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謝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婦女非法出售瀕危野生蛇獲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