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級政府是沒有征地拆遷的權力的。
支持本人觀點的法律依據為: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2、《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
4、《物權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有官員說,只要縣市政府給鄉鎮政府一份授權書,鄉鎮級政府就有權征地拆遷.這樣觀點同樣是錯誤的,是無法律知識的表現.
有了縣市級政府的征地拆遷授權書,鄉鎮級政府征地拆遷同樣是超越法定權限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
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那么,鄉鎮級政府在征地拆遷中的法定權限是什么呢?請看長沙市人民政府令103號: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
(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
(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
(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這就鄉鎮級政府在征地拆遷中的權力與義務.
鄉鎮級政府是沒有法定權力與農民簽征拆協議的,故北盛鎮政府與高大姐(或第三方)所簽征拆協議是無效的.
任何政府,都是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的.
謹以此文獻給正遇強拆的高大姐,希望高大姐能真正理解這些法律條文,并能學而致用,能對保護自已的房屋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