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農村宅基地的審批是以戶為單位的,而不是戶口為單位,而家庭每一個成員對宅基地都是享有份額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一條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歸屬于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實際上屬于農村集體成員的建房福利。
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也就是說,宅基地實際上是以戶為單位審批的,并且每戶人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申請建房用地時以戶為單位,其中包括家庭成員在內的,家庭成員事實上對宅基地享有權利,享有宅基地份額。
2、農村住宅征收補償最低是根據宅基地價格和房屋的重置成本價格,以不降低生活成本為原則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參照各省級國土部門制訂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房屋按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以建筑重置成本補償。同時還包括附屬設施補償、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與過渡安置費等。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與戶口基本沒有關系,可以利用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的原則與征收方進行協商。
擴展資料:
在當前法律規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審理認定戶口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堅持以下標準:
(1)堅持戶籍為前提的基礎下,根據是否形成固定生產、生活等成員權為基本條件,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在維護農村土地社會保障性質基礎上,綜合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對于將戶口遷移到大專院校的在在讀期間和未取得具有穩定社會保障的職業期間,往往沒有從其家庭分離出去,在整個家庭聯產承包語境下,往往需要農村土地作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他們脫離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應當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針對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取得非設區市城市非農戶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承包土地的農民到小城鎮落戶后,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轉;該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因此,應該支持這類人的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審判實踐中也有支持的案例。
(4)針對具有土地承包權,因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為非農戶口,因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發包地的,處于保護土地流轉權益,沒有經過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土地承包權,仍應當確認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因各種原因掛在農村的“寄掛戶”、“空掛戶”、“自理口糧戶”,購房遷入或者外來務工人員落戶,應當否定其具有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農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關系同城市另一方結婚,長期居住在城鎮,沒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鎮職工社會保障的,作為其父母家庭一戶具有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權的,也應當賦予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發揮農村土地保障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戶口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