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供電營業規則,需要的手續如下: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都必須按本規則規定,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在用電營業場所公告辦理各項用電業務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用戶的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工作,包括用電申請書的發放及審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確定及批復、有關費用收取、受電工程設計的審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供用電合同(協議)簽約、裝表接電等項業務。
第十八條??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第九十二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
1、用戶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2、新建項目立項前雙方簽訂的供電意向性協議;
3、供電企業批復的供電方案;
4、用戶受電裝置施工竣工檢驗報告;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完工報告;
6、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協議;
7、其他雙方事先約定的有關文件。
對用電量大的用戶或供電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可單獨簽訂電費結算協議和電力調度協議等。
參考資料:國家能源局:供電營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