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擴展資料:
從中國立法上看,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