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前的農民個體經濟的區別如下:
1、包括范圍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括20款,即電力建設基金收入、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養路費收入、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公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加費基金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
而農民個體經濟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2、計算方法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農民個體經濟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3、性質范圍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般指工業企業,生產的全部數量金額,包括未銷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庫存;
而農民個體經濟為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還有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和,有的流通企業總收入核算的是差價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礎單位不同
核算基礎不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產業活動單位為基本核算單位,而農民個體經濟是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小農經濟
百度百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