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干部屬于離休干部,享有的退休政策有:
1、《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干部離休后,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干部一樣對待,并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2、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3、離休干部由于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4、離休干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5、《勞動部、財政部關于1995年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325號)規定:各地從1995年7月1日起,對國有企業1994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人員,一般可按1994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一60%計算增加離退休金。
擴展資料:
1、離休干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后,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并負責籌建、管理。
2、離休、退休、退職干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干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原享受保健醫療待遇的干部,離休后待遇不變;對其他離休干部,各醫療單位須積極創造條件,增設干部病床,在門診、住院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3、按國家有關文件(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勞人老[1982]10號)規定,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可酌情發給護理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離休干部